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党委在符合条件的学院(部)等二级单位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党委)。分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分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定,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切实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有力推进本单位和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党组织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党员超过100人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委员会。
第五条分党委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新一届委员会一般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分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密和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第七条分党委和党员行政领导原则上应交叉任职,党员行政正职兼任分党委副书记,分党委书记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副职一般应进入分党委领导班子。
第八条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凡接近退休年龄、在新一届委员会中不能任职满两年的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再进入新一届委员会。
第九条分党委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或调动分党委书记和副书记。
第十条分党委每届任期4年。一般情况下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分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稳定安全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要不断规范完善学院(部)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部)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分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部)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 组成人员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分党委组成人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在本单位的宣传者、执行者,应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热爱党务工作。熟练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能够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结合单位实际抓好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示范引领作用。
(三)道德品质高尚。以“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推动工作有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时俱进、锐意进取。能够激发广大师生党员的创造力,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保障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落实。
第四章 组成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分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一)主持分党委全面工作,是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各项决定,研究制定分党委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主持分党委有关会议,研究相关议题并做出决定。
(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和稳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带头联系党支部、讲党课、听思政课,带头与错误思想作斗争,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主动关心、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群众。
(四)统筹规划党员发展,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坚决抵制“四风”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
(五)定期研究工会和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作用。
(六)负责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七)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分党委专职副书记岗位职责:
(一)在校党委及本单位分党委领导下,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对其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分管学生工作,其岗位职责还包括: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学风建设,规划本单位学生各项教育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指示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3.认真抓好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组织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抓好学生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等工作。
4.负责学生评先评优及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初审工作。
5.加强学生思政干部、辅导员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学生工作理论研究。
6.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定期分析研判学生思想动态。
7.领导本单位团委、学生会工作,指导本单位团委、学生会开展活动。
8.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新生入学教育及军训等工作。
(三)完成校党委和所在分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其他委员岗位职责由分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第五章 党员发展、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陕西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教师党支部切实做好在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探索建立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第十八条始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首位,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和本单位党员思想状况,制定分党委党员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综合素质。分党委书记、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为本单位教师党员讲1次党课,为学生党员讲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
第十九条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培养状况分析,积极总结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的经验,注重表彰先进。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开展1次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不超过半年,要转临时组织关系(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半年以上,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便参加组织生活;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要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师生渠道,建立完善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体系。开展好优秀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学生班级、宿舍、困难教职工和学生等“一帮一”“一联一”等结对帮扶活动,激发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推进党务公开,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分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使广大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第六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在开好年度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常态化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人员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坚持党员领导人员联系党支部制度。学院部党组织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联系教师、学生党支部,确保每个师生党支部都有人联系、及时指导。每学期可通过讲专题党课、组织联合学习等方式,到联系支部指导组织生活至少1次。
第二十五条抓好“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加强对教师、学生党支部党内组织生活的指导,督促所属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有效利用红色教育基地、“两微一端”等平台,探索开放式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二十七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和评议支部制度。组织本单位所属党支部积极引导党员对照党章、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评议为不合格等次党员,要按照有关程序采取限期整改、劝退、除名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置。党支部要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或组织生活会报告年度工作,接受党员评议。
第二十八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各分党委要如实向校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员领导人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坚持“创先争优”。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制度,坚持经常,保持和增强“争”“创”意识。把握标准,加强领导,真正使评选出的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榜样和典型意义。
第三十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在抓好“学”、“改”、“做”上下真功夫,真正学深悟透弄懂,突出抓党支部,抓党支部书记,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依托中心组学习、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强化督促检查,防止形式主义,防止“两张皮”。
第七章 党支部建设、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条分党委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灵活便捷、有利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严格党支部书记选配标准,注重党支部书记培养培训,每年组织本单位党支部书记开展1次专题培训。加强支委班子建设,强化支委意识,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党支部建设激励保障机制。加强党支部工作考核,切实做好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每年对党支部进行1次客观评估、分类定级,扩大先进支部数量,提升中间支部水平,持续整顿后进支部。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用好教工党支部建设专项经费,建立学生党支部活动经费保障相关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党支部书记工作条件和待遇给予一定保障。
第三十三条分党委与行政共同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分党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三十四条分党委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事宜时,负责政治审查,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五条贯彻人才强校战略,与本单位行政一起,做好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关心人才成长,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十六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制定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把加强理论武装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问题导向,做好工作规划,安排落实具体内容,进一步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基层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按规定组织中心组专题学习。
第三十七条做好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分类实施,把握师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结合起来,突出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传承和发扬“三创两迁”大学精神,组织开展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认真落实《陕西科技大学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强化课堂、讲座、论坛、网页和新媒体等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管控,及时掌握动向,加强正面宣传,传播正能量,讲好科大故事,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导权,有效防止各种错误思潮渗透,确保学校和谐稳定。
第九章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分党委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为抓手,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党建工作大格局,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主体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积极构筑反腐倡廉责任体系。定期完善并报备分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执行责任纪实制度。
第四十条分党委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小金库”现象发生;加强对侵害师生正当利益的“微腐败”整治力度,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一条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注重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注重作风建设,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廉洁教育贯穿于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强学生廉洁教育,把廉洁教育贯穿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过程。
第十章 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要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群团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群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把群团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各群团组织工作汇报,每年都要专题研究群团工作。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支持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体现群众特点,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创造性开展工作。规范和完善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科技大学分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